期刊专题

《民法总则》监护设立制度解释论纲

引用
《民法总则》的监护设立条文是监护制度的基础,应通过法律解释形成详尽的规则体系.监护顺序的作用应限定为自动充任效力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效力.对于监护人范围应做开放性解释,并确立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优先性,限定可担任监护人的组织类型.应缩限成年监护中遗嘱监护的适用范围,仅当被监护人无配偶、子女时才得由担任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当父母遗嘱不一致时,应以最后死亡或者行使监护权一方遗嘱为准.胎儿之父可为胎儿指定监护人,父母还可以通过遗嘱排除特定人担任监护人.被指定人有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权利.遗嘱监护可受监护指定机关的审查.协议监护的参加入应以法律明示具有监护资格者为限,且不应受监护顺序的限制,协议结果可受监护指定机关审查.监护指定机关应遵循“先受理者负责原则”,并同时担任临时监护人,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专门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意定监护协议应为双方法律行为,对其成立形式须有特别要求.

民法总则、监护、设立、法律解释

33

D913.1(法学各部门)

2016年度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人格权的人权之维:作为宪法和民法权利的双重解释”16JJD820027;2015年度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团队项目“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研究”IFYT15021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50-6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论坛

1009-8003

37-1343/D

33

2018,33(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