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合同冲突法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之所以需要在一般合同冲突法规则以外“另立门户”,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彰显弱者保护原则应为此类特别冲突法规则的特色.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或排斥、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增加灵活性、区分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构成晚近国外此类先进立法的主要共性.我国现行立法在术语的明确性和弱者保护力度上尚有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可从四方面对其予以补充和完善:明确劳动合同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工作地”的含义,明晰劳务派遣中的合同关系,释明劳动合同冲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冲突法、司法解释、直接适用的法
D99(国际法)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难点研究”12BFX138
2017-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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