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民事诉讼的法理反思及制度完善
从法理上讲,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是民事代理与诉讼程序的结合,其既具有民事代理所要求的合意性,也具有诉讼程序所要求的司法性.公民可否作为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考量的核心因素在于司法性对合意性的规制.从普遍性的合意自由代理到限制性的公民代理,实质上是将代理关系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私法关系上升至国家诉讼程序的司法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的规定,纯粹以身份划范围,以专业性等同司法性,与诉讼程序司法性的要求并不契合,应当予以改进.
公民代理、合意性、司法性、律师强制代理
D915.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事重复起规制问题研究》16BFX081
2017-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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