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权利实现机制

王洪平
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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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的胚胎,冷冻胚胎不是胎儿,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附法定解除条件的性质,在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于受孕时自始不存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不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胎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建立胎儿监护制度.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为原告与被告.胎儿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已经实现的民事权利应当进行法效回复.

胎儿、冷冻胚胎、民事权利能力、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法效回复

D923(中国法律)

2017-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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