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金”赔偿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将“两金”排除出赔偿范围的原则及理由均有待商榷.以加害人有无赔偿能力作为是否赔偿“两金”的适用原则,有悖宪法平等原则.“两金”系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排除“两金”既无助于降低空判,也不利于附带民事调解的达成,更不符合法律位阶原则的适用.赔偿“两金”既体现了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也有助于强化权利救济和维护司法权威,并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由此,建议将“两金”重新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D915.2(法学各部门)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青年专项课题“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权司法保障问题研究”2015@FL002
2017-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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