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病”与“定罪”:精神病鉴定专家对刑事法官裁判权的双重挑战
在触法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专家的作用非常关键,其决定了犯罪的有无、轻重甚至是生死的界限.之所以精神病鉴定专家在精神病刑事司法程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究其原因,这与精神病学的专业性直接勾连.然而,精神病鉴定专家这种专业知识造就的地位,不仅为普通人的理解设置了障碍,而且也对法官的裁判造成了一定的纠结,从而导致二者之间在“定病”(精神病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及“定罪”(刑事责任能力)方面权力的冲突.调适的关键是应遵守司法最终裁判的帝王原则,同时也应尊重精神病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及科学性,确立以法官为主导的且与精神病鉴定专家分工合作的司法裁判机制.
精神病鉴定专家、知识性权力、法官、司法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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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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