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参审职权调整的实践困惑与路径突破——从“同职同权”到“分工合作”
调整陪审员参审职权,实行“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使我国的陪审制度带有英美法系陪审团的色彩;“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对事实做出认定”,又保留了大陆法系参审模式的制度因素,成为两大法系的结合体.在对参审职权调整前后审理范围、职责权限、审判模式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分析职权调整后存在“共同认定”与“个人负责”、“自主表达观点”与“无独立事实认定权”、“防止误判救济”与“司法改革方向”等实践困惑.为使参审职权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运行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在明确“法律审”与“事实审”范围界限的基础上,对“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进行事实认定”的内涵进行重新解读,借鉴日本“裁判员法”,提出建立相关事宜告知制度、增加陪审员数量、推行简易陪审、陪审更新等制度改进措施,以期解决陪审职权调整后陪审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审判模式
D925.11(中国法律)
2016-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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