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语境下的动产让与担保:体系定位与功能反思
在中国法现有制度框架下,大陆法系各国在动产担保领域广泛适用的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抵押制度相比,并不存在显著的优越性.动产让与担保不应成为规避物权公示原则等物权法既定制度的“法律飞地”,对这些既定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只能通过正面反思和立法修改加以解决.动产担保相对于动产抵押的实践优势寥寥无几,不足以成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正面承认前者并加以特别规制的有力理由.
让与担保、动产抵押、公示、物权法定
D913.2(法学各部门)
2016-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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