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担保制度下的保全救济
随着独立保函在国际商事中的广泛应用,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司法中的法律地位也逐步确立.由其独立性和单据性而引起的保函欺诈和滥用也成为独立担保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将我国的保全制度从财产保全扩大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为保函欺诈的保全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英、美不同法律视角下保全救济在独立担保领域适用的比较研究,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下保全救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独立担保、行为保全、止付令、欺诈例外
D996.4(国际法)
本文系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果;东南大学2015年基本科研业务费基金人文社科基础扶持资助项目《信用证欺诈新型法律问题研究》2242015S20010的部分成果.
2016-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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