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与法人自治的平衡——中国慈善法人制度变革的进路选择
慈善法人在实质上是以慈善目的/公共利益为导向建构出来的私法人形式,这就决定了慈善法人的法律规制,应当在慈善目的/公共利益与法人自治之间保持平衡关系,既确保慈善法人的慈善目的与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同时也要维护慈善法人领域中的私法自治.中国慈善法人制度改革就应当循此逻辑,在实现慈善法人的民间性转型的基础上,从特别法规制、成员权利义务配置以及法人财产属性等方面建构起真正适合慈善法人发展的应然制度.通过比较法的考察与经济学的分析,我们可以探寻出诸多可供我国慈善法人制度改革的必要经验.
慈善法人、比较法、经济学、慈善目的、公共利益、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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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孔子学院立法问题研究》14BFX011的阶段性成果.
2016-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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