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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为中心

引用
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过度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倾向.其原因主要源于保险人强势地位、立法的倾斜保护和法官的扶弱心理,并由此引发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严苛司法审查.但从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也应考虑投保人可能的道德风险,兼顾保险人的效率和公平.法院司法审查应严格遵循《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明晰免除责任条款适用的范围以及保险人举证责任,并通过引入合理期待原则等制度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审查、司法解释

30

D912.284(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研究》CLS2014D062、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研究》13DFXJ03、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城乡一体化中的私法问题》13RWZD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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