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行为刑法规制的实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造谣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是采取刑法手段对网络造谣行为进行规制的合理选择.但从目前公布的案件来看,该《解释》在适用中存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边界不明、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理解不一等问题.为了解决司法适用中的困惑,有必要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解读《解释》中的相关争议问题.具体来说,信息网络具有公共场所性质,但也需要区分私域和公域,属于公共场所的网络空间必须具有公开性、公共性和功用性;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解释为造成现实社会中公共场所的严重混乱.
网络造谣、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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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15-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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