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命令的衔接——从《环境保护法》第60条切入
2014年通过并颁布的新《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厉环保法".其"最严厉"的特色从法理上看应当重点从其构建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层面去考察.该法第60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承担的环境行政处罚的几种形式,但这些具体形式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既有的制度体系中被二分为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命令,这在当前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中有四种关系类型,存在着立法内涵界限模糊与适用混淆之处.我们应当在厘清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命令的内涵并确定其区分标准的基础上,确立二者之间的衔接模式为环境行政命令作为适用环境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综合发挥二者在当前环境保护中的不同价值与功效.
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命令、混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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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12(法学各部门)
2015-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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