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比附制度研究
任何时空的法律,都存在法律的有限性与案件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唐朝在总结前朝比附滥用的教训后,关于比附的立法非常审慎.《唐律疏议》中的比附包括“轻重相举”和列举式比附两种情况.但是,“轻重相举”与比附的外延并不完全相同,因为“轻重相举”分为逻辑上的轻重和事理上的轻重,前者属于当然解释,后者则属于比附.《唐律疏议》关于比附的适用条件规定得非常周密和严格,有效地约束了司法官比附裁断案件的恣意性.
《唐律疏议》、比附、“轻重相举”、适用条件
D910.2(法学各部门)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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