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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适用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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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已经严重影响到公众对国家管理的信心,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可持续发展的潜力.我国环境刑法是否应当突破过错归责原则而引入严格责任以及在何种限度内适用仍需进行审慎的考量.环境犯罪的刑事犯特征和刑罚功能特征决定了在我国环境刑法中不宜大范围适用严格责任,而严格责任对自然环境主体价值的重视和对刑法目的实现的促进作用则决定了在我国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仍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根据环境犯罪认定之动态模式和静态模式的特点,我国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适用的罪型条件应为污染环境犯罪,刑度条件应为可能判处定罪免刑或者定罪轻刑的环境犯罪.

环境刑法、严格责任、污染海洋犯罪

D924.36(中国法律)

2012年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重点项目IFW12096和2013年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青年项目《海洋生态刑事保护的对策研究》AOCQN201313的阶段性成果.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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