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全制度的结构矛盾与消解途径
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体现出制度化(非程序化)、执行化(非诉讼化)、法院化(非当事人化)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中内在的结构性矛盾.在我国,结构性矛盾有二:一为原告的实体权利与被告的正当程序权之间的冲突;二为制度本身对快速及时的价值取向与法官追求正确行为之间的矛盾.比较研究发现,为了化解结构性矛盾,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普遍策略是让保全回归诉讼程序,用程序正义补足保全裁定的正当性.而从诉讼技术角度出发,通过建构担保、临时限制措施等缓冲机制更能较好地实现缓冲效果.
财产保全、程序正义、缓冲机制、结构性矛盾
D915.2(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审判中心视角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研究》14ZDC014的阶段成果.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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