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与完善我国证券侵权仲裁机制的路径分析——以美国证券仲裁机制的发展为视角


证券市场上侵权法律关系具有可仲裁性,在司法不足以充分及时救济投资受损权益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证券仲裁的替代性优势.借鉴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证券仲裁体制及完善的路径,我国在立法中应尽快确立证券行业仲裁模式,在政府部门监管下由行业自律组织主导证券仲裁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证券行业仲裁不等于行业垄断仲裁,证券仲裁与公共仲裁之间系良性竞争关系,通过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司法保障等措施,切实保障证券侵权仲裁的公正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
证券侵权、纠纷解决、仲裁机制、立法完善
D996(国际法)
本文系司法部专项课题《金融创新体制下的证券仲裁机制研究》09SFB5027的部分成果.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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