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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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关涉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较少涉及公共利益,相关规则应属任意性规范;即使认为其涉及公共利益,亦不能得出相关规则当然具有强制性的结论.当事人自得依法律行为缩短或延长法定时效期间,但基于诉讼时效的规范意旨,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应受限制,其约定的时效期间不得短于1年,亦不得长于20年.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3年为宜,同时辅之以最长20年时效期间,删除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建构简单、统一、明确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则.

诉讼时效、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种类、最长诉讼时效

D925.1(中国法律)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食品安全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4XNI004的阶段性成果.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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