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刑法解释适用
在具体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数额时,应将行为人因收受干股而实际分得的红利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应将行为人收受干股按其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其在案发时对应的公司实际资产收益价值计算在受贿数额内;已确定分红的具体标准或者具体数额而尚未实际分得的红利也应将其计算在受贿数额内,但股份未实际转让的干股不得将干股虚设价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同时,要依法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干股及其收益应依法予以特别没收.
干股、受贿罪、刑法解释
D924.3(中国法律)
本文系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课题《刑法解释原理与实证问题研究》12AFX009的阶段性成果.
2015-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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