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异议管辖制度研究——兼评《民事诉讼法》之应诉答辩管辖制度


对法院未发现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隐性管辖错误案件,我国现有立法是通过应诉答辩管辖制度来解决的.但由于管辖异议期间在时间上具有确定性,而应诉、答辩的内涵及期间则具有不确定性,两者之间不能无缝衔接,法院管辖权在成立应诉答辩管辖之前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已进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安定性.鉴于此,立法应当更进一步,直接设立无异议管辖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未发现管辖错误且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即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变隐性管辖错误为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正当管辖.
管辖错误、无异议管辖、应诉管辖、应诉答辩管辖
D915.2(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程序利益论:民事诉讼程序运转的逻辑基础及社会动力》12YJ820123阶段性成果.
2015-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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