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领土东段边界争端中的证据分量问题——基于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判案证据规则视角
近年来,中印领土边界纠纷呈现升温趋势.从证据分析角度,1914年“西姆拉条约”因西藏地方政府没有缔约权,以及没有反映当时中国政府明确的意思表示而缺乏证据效力,没有任何分量.同样,“西姆拉条约”的“附属地图”及尼赫鲁私人日记缺乏证明价值.与之相比,历史证据证明我国对东段地区具有领土主权.对于印度以实际控制证据为据企图对抗我国对藏南地区的领土主权,因1914年关键日期已“固化”其归属于中国,所以印度采取的任何嗣后利己行为不具有可采性.鉴于国际司法仲裁实践日益重视实际控制的效力,我国应采取切实的管控措施,进而为通过谈判解决领土争端提供事实主张的证据基础.
证据分析、领土争端、藏南地区
D99(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证据问题研究》14BFX189和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证据问题研究》11YJC820169阶段性成果.
2015-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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