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在入罪与出罪之间的法理把握与政策拿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个案研究
本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进行了法理研究.施某某等人因为两村的土地和水利纠纷而引发聚众欲行械斗,但因警方的及时制止,没有实际开展械斗.对此,检察机关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本文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认为本案在客观上属于复行为犯,只有聚众行为而未能实施斗殴行为,因此是未遂;在主观上不具备特定的主观违法要素,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因此,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虽然考虑了社会效果,但在法律效果上还值得推敲.
聚众斗殴罪、复行为犯、主观违法要素、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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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14-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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