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条款之检视——兼评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裁定书
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院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具有独立性,应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者在法律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被选择法院所在国的法律去判断该协议是否有效.《民事诉讼法》不仅要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而且应该更加规范,而不是简单地援用国内案件的协议管辖条款,同时应明确选择法院协议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效力的法律选择和判断要件.
涉外诉讼管辖、选择法院协议、效力认定、法律选择、民事诉讼法
D997(国际法)
2014-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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