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14.01.016
论犯罪本质的义务违反说优越于法益说
法益说存在着不足,而义务违反说能够克服法益说的不足.如在说明行政犯、身份犯、未遂犯、危险犯和预备犯、疏忽大意犯罪等处罚的合理性时,义务违反说较之法益说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义务违反是犯罪的本体属性,而法益侵害应作为对行为人义务违反的外在衡量标尺,即犯罪本质的间接的衡量指标,它与义务违反的关系,正如树木的高与测量高度的尺子——本体与喻体的关系一样,既不相同又相互关联.
犯罪本质、义务违反说、法益侵害说
29
D917(法学各部门)
2010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性根源与对策研究》2010GXS5D227的子课题《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了山东科技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
2014-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