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14.01.015
《侵权责任法》的价值悖反及批判
侵权法的价值判断存在工具主义和伦理主义两种进路的分歧,《侵权责任法》以救济功能为首要功能,并以之作为价值判断的最终准则,采取的是工具主义进路.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未形成价值判断的融贯性,出现了诸多背离这一价值判断立场的制度和规则设计.更重要的是,对这一价值判断立场的正当化论证并不充分.与纯粹的伦理主义进路一样,纯粹的工具主义进路必然存在难以克服的不足之处,其最大的弊端是抽离伦理要素,法律难以成为被信仰的对象.
侵权、侵权责任法、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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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7(法学各部门)
2014-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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