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13.06.017
国际投资条约中不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
近些年来,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除了其作为“安全阀”所具有的平衡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利益的作用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仲裁庭援引外部资源(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危急情况条款和GATT/WTO法中的例外条款)对其进行解释所带来的适用困境.追根溯源,产生这种困境的根源竟然与仲裁庭引入外部资源的依据一样,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宽泛”的外延.为应对这一困境,仲裁机构可以排除习惯国际法的引入;国际社会可以达成协议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宽泛”的外延进行限定;我国可以明确不排除措施条款的内容或“指向”以及删除或替代条款中的“必需的”一词.
不排除措施条款、外部资源、习惯国际法、国家危急情况条款、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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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国际法)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国际投资仲裁中不排除措施条款适用问题研究》 13XNH039
2013-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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