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13.06.006
死刑刑事政策视野下的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正当性质疑
死刑判决标准,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判决标准,已经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不平衡现象.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只应当具有宣示的作用,集资诈骗犯罪不应当适用死刑.刑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及其对死刑的限缩规定趋势,要求司法必须遵循同样的限制适用思路与严格解释逻辑;没有法定减轻处罚事由的故意杀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犯罪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集资诈骗罪更没有理由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其他金融诈骗犯罪都废除了死刑,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就应当采最为严格的司法解释立场,将集资诈骗罪死刑规定解释为几乎难以运用的刑种.在经济犯罪的死刑立法废止之前,最大限度地限制并争取事实上停止死刑的适用,应当成为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目标与当然内容.
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死刑立法、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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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变迁与刑事政策"12FXB005的部分研究成果,并受"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2013-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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