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13.06.003
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中,对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有诸多规则值得肯定.但其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创设的“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的规则,与《物权法》的规定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旨趣有所背离;其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采用的“付款在先规则”和“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则随意地破除了普通债权之间的平等性,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且无法在债法制度中一以贯之,不足为取;而拟定中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在房屋多重转让中的权利保护顺位问题上,却仍拟沿袭“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对此,应予检讨并加以修正,学界也应大胆探索更合理、妥适的处理方案.
多重买卖、一物数卖、合同履行的顺序、竞价及变价受偿规则
28
D913(法学各部门)
作者承担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08BFX070;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07JDB012
2013-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