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所有权过度限制及立法改进
针对所有权的限制性立法在各国立法中普遍存在,这实际上是公权力与私权在所有权绝对自由和绝对限制之间的缓冲地带的角力.为所有权设置限制并没有清晰的可量化的标准,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极易出现为了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对私人财产进行过度的限制,甚至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本质属性,从而构成“管制性征收”.为了使公民所有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在我国《物权法》的征收条款中补充“管制性征收”的规定,为管制性征收的救济提供法律依据,是我国未来立法应当进行的工作.
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社会义务、管制性征收、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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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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