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权说的困境及其原因
日本环境权说在立法、司法和环境行政实践中遭到了普遍怀疑和普遍拒绝.在环境权入宪的国会讨论中,支持派或主张把环境权“作为国家政策”加以规定、以“环境的义务”的形式规定,或主张仅仅把环境权的“精神”植入宪法,都不主张直接把环境权规定为宪法权利;反对派或认为环境权不宜进入宪法权利体系,或以与环境权相对应的责任义务不明确为由反对明确规定环境权,或认为规定环境权不如规定其他具体的人权,甚至认为讨论环境权入宪是误入歧途;折衷派认为环境权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对象,其理由或为环境权内容含糊、环境保护立法定位未定,或为反对环境权入宪的观点也有道理.日本司法界拒绝环境权说的主要理由有(1)根据环境权的主体不明确性;(2)环境权的内涵不明确;(3)环境权这一概念多余.日本环境行政也没有采纳环境权的理念,而是贯彻了(1)环境“有限性”的判断安排法律政策;(2)用来自对环境整体性的积极反映的整体性思维指导环境政策安排;(3)以共同利益作为处理不同主体间关系的原则;(4)以职责——监督为环境行政系统开展工作的动力机制等原则.日本环境权说遭遇困局的原因出在:第一,萨克斯并没有向日本学界传授环境权的真“经”,他的演讲没有回答什么是环境权,而是介绍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讨论了这个制度产生的合理性;第二,日本学界所“发扬”的环境权以私权环境权为代表,而这种挂环境标签的权利与日本的环境观不相容.
环境权、环境权说、环境义务
28
D922.68(中国法律)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8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