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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法治的理论阐释与立法回应

引用
社会转型过程中日益的突出民生问题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民生法治既是对民本主义和法本质功能的承继与回归,亦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民生法治的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而不仅仅是社会生活中的弱者。国家是民生保障的唯一义务主体,公民个人不应成为民生保障的直接义务主体。当前,应使民生保障逐渐褪去政治色彩,走入法治话语体系。立法作为民生法治的第一环节应通过确立人本主义的立法观、建构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序以及完善法律文本的规范结构以回应民生问题。

民生法治、民生主义、立法

27

D9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区公民参与机制及其法治保障研究》10CFX0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费资助项目《民生法治与跨区水污染法律规制》CDJXS12081104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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