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例制”构建中的法院角色和法官作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法院角色和法官作用有着鲜明的特色,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和办案法官往往并没有参与案例指导的意识,而是在案件裁判后由审判庭之外的综合部门通过遴选的方式确定典型案例,经编辑后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再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产生不是按照管辖制度自然地"涌现",而是被人为地"发现",这一点明显不同于国外的做法。相比较,"涌现"方式符合司法经济原则和司法规律,而"发现"方式充满人为因素,成本高而效率相对较低。案例指导制度不应被管辖制度"牵着鼻子走",而应当通过变更管辖制度,与司法规律相适应。
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管辖制度、法院角色、法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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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2(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度规划基金项目《司法解释判例化研究》07JA820038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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