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经济学解读——兼论《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之适用
现行法律未分别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标准,给《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的适用带来了困惑。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集体土地征收应采取"二元化"的补偿模式;基于法经济学分析,在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假设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应以其市场交易的均衡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分别采用年平均产值、失地农民转业培训标准、居民社会保障标准,作为其收入、就业及社会保障效用减损的补偿标准;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以延期收益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分别考量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标准,即可确定已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标准、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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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09&ZD043;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小产权房问题研究》10BFX069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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