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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罚威吓诽谤、诋毁、谣言?——论刑罚权对网络有害信息传播的干预程度

引用
网络有害信息传播行为,应根据法治精神进行规制。对于不同类型的传播行为,应根据针对对象及其利益的不同加以区分对待。运用刑罚权来惩罚传播网络有害信息的行为人,应充分考虑刑罚权出现的正当性问题。只有给客观的、受法律确认或者为公序良俗所认可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刑罚权出现才可能具有正当性。遏制网络有害信息传播,应特别注意与保障言论自由的平衡。

网络有害信息、刑罚权出现、正当性、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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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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