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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作证及其陈述的运用

兰跃军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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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斯特劳斯·卡恩性侵案经过长达3个月诉讼后被撤销,凸显了被害人作证及其陈述证据效力的特殊性。被害人和证人虽然都“身临其境”,目睹了犯罪事实的发生过程,但被害人还“身受其害”,这决定了被害人作证与证人作证既有共同点又存在许多重大差异,二者不能混同。被害人的当事性要求立法从作证适格性、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任意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及合法性规则六个方面对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进行合理限制;同时规定被害人陈述原则上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其证明力需要补强。

被害人作证、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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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侦查程序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11BFX118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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