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权的法律规制


征地权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同时还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公益性权力、自我克制性的国家权力。土地征收权必须接受必要性原则、衡量性原则和充分补偿原则的限制,并受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补偿请求权和申诉权等权利的制约;我国要借鉴西方国家征地制度的经验,要通过权力制约、义务制约和程序制约,来控制国家土地征收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引导、规范和控制城市化的进程。
土地征收权、义务、程序、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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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3(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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