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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新论

孙国祥
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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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职务”应作宽泛的理解,职务范围宜采“实际职权说”。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形式,应结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分析,只要是行为人的职务与行贿人的利益之间有某种制约关系,其收受他人财物与其职务有关联,就应当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肯定性的认定。

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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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85FB2022;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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