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本权的劳动权之本位价值:人的自我实现
劳动权不再局限于物理意义的生存价值,自我实现价值上升为本位价值。自我实现是多元社会中个人和国家行为联动力的结果,包括“自我决定”和“自我开展”两个要素。劳动权是自我实现和宪法秩序的整合规范,是一种社会国基本权利,其本质归结干人的自我实现。从宪法规范演进看,自我实现始终作为劳动权的显性价值而存在。劳动权保障和人的自我实现,需借助于劳动权功能构建,以劳动权的客观价值秩序促进自我决定,以劳动权的主观权利属性保障自我开展。
劳动权、基本权利、自我实现、宪法秩序、多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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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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