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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侵权责任

引用
"精神上的帮助"不是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比较法上出现了将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而不再明文规定的趋势,但我国民事立法已经形成了明文规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立法惯例,《侵权责任法》对此予以了坚持。在主观共同性判断上,应该坚持以主观共同故意为限。确定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承担的最终责任份额不应该考虑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从属性。应该区分教唆、帮助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仅就最终责任部分承担按份责任,而由教唆人或帮助人对所有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共同故意、最终责任份额、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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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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