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私伙伴关系的规制
私有化运动打破了公法私法之间的藩篱,在传统行政法中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公私伙伴关系.基于公私伙伴关系产生的根源、性质和特点,对其规制应采取一种新的思维进路,即打破公私法二元框架的思维模式,从公私伙伴关系产生的程序、契约方面进行规制.其中在公私伙伴关系产生的程序上,应推行一种横跨公法和私法的程序规则;在对契约的规制上,应淡化契约的性质,退出非公即私的二元思维,从契约本身来规制公私伙伴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更好地在公私伙伴关系下实现行政的目的.
公私伙伴关系、规制、公法、私法、契约
26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