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条
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实质是对侵权法所保护对象范围的合理界定.英美法上,为给侵权法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建立了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规则,但该规则在当代受到质疑并产生了诸多项例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对于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范围有开放式与保守式两种类型,对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程度和方式也有不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于侵权责任所保护利益的范围,作出了开放式的规定,使纯粹经济损失得以包含于侵权法调整范围之内.为了避免纯粹经济利益保护范围不确定带来的弊端,应对受保护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并辅之以判例学说的支撑,从而形成一种开放而富有弹性的模式.
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侵权责任法》、第2条
26
D923(中国法律)
201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