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土地开发、"村改居"和社区民主治理中的农民权益保护研究
"城中村"土地山林开发应以保护农民利益、政府补贴和和谐发展三个方案依次展开.农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不是"公民社会"形成的标志;"村改居"实践存在着程序不合法现象;现行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能有效构建村(居)民自治法律共同体,集体经济组织也难以承担公共管理和公益事业职能.资本民主能够整合农村基层民主的自治资源,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实现资本民主的较好形式.
城中村、农民权益、土地开发、村改居、民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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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08&ZD019
2011-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