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的协调——兼评诉讼调解


从诉讼调解的本意来看,行政诉讼中不应存在法院主持的、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的机制.目前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所进行的不是也不应当是调解,而是协调.协调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主动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之间进行的协商、调停、沟通、探索案件处理办法的活动.对其加以考察和关注,是正视现实的需要.从实现法治的角度而言,允许协调的存在是一件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行政诉讼、诉讼调解、法院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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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201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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