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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

陈瑞华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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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若干刑事误判案件的披露,一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这种裁判方式的基本特征是"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也就是对那些尚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案件予以定罪并从轻量刑.无论是从司法体制还是从法院内部的裁判程序方面来看,这种裁判方式都有其形成的复杂原因.在这种裁判方式的影响下,中国法院不可能成为司法正义的维护者,而只能基于现实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妥协和委曲求全来获得生存.但在"冤假错案"发生后,法院往往成为制度的牺牲者.只要这一裁判方式继续存在,那么,法院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就不可能树立起来,刑事司法制度也难以发生实质性的变革.

司法裁判、留有余地、疑罪从有、疑罪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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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10-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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