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告登记之设立——以解释论为视角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二元财产体系下传统担保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其开拓了债权人抵御金融危机风险的新境域.预告登记设立是预告登记权利取得的主要途径.预告登记之设立要件有三:签有不动产物权协议;存在设立预告登记的合意;经过法定程序.
预告登记、金融危机、设立要件、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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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08JC820031
2010-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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