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过失基本犯构造论纲——以中日两国比较为视点
过失犯是对客观注意义务和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交通过失的客观注意义务源于成文的交通法规和交通惯例,应根据具体场合确定其内容,对实行行为应从存在论和规范论双方把握.交通过失的具体预见可能性是指"容易"预见到交通过失犯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应当以能力区别说确立预见可能的标准,同时应预见到因果的基本经过.交通过失中的信赖原则,根据场合的不同可属于客观注意义务或主观注意义务的限定要素.鉴于我国交通现状,应谨慎适用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的法理.
交通过失、客观注意义务、主观注意义务、信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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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0-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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