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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质疑

引用
按照目前的立法,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现行法律,学者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属性.存在的问题是难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证据归类,而按证据形式合法性要求,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材料不是证据;同时,除鉴定结论以外的其他证据均产生于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这一本质要求.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结果生成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准备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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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课题20090451299

2011-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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