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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制定中的焦点问题研究

引用
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形成于16世纪,到19世纪才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论和立法体系,其与世界近代民法理论和立法体系的形成几乎是同步的.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并且排在民法总则之后,其他分则之前.且人格权法应仅规定人格权的概念、种类和具体内容,而不涉及权利的保护问题,将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放在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二法在内容和体系上的重复和冲突.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公开权等等,这些新型的人格权都可以通过行使或者转让、许可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人格权法、立法、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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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1-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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