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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之物权效力辨

引用
英国法中的document of title并非大陆法系中的物权证券,其意指提单是其上所载货物的表征.英国法承认提单document of title功能的依据为商业习惯,而商业活动只是需要一份代表货物流转的单证.在我国法制下解释提单的物权功能应本着功能性比较的原则,即不执着于寻找document of title的对应物,而是探究英国法中提单的document of title功能在我国法中如何完成,我国法对之作如何解释.我国法要求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故必须承认交付提单与交付货物具有同一效力,是为提单的物权效力.提单转让所处的法律关系有别,故持有人取得的权利不同,物权凭证说在此面临尴尬,物权效力理论则可揭示其原因.

提单、物权效力、物权凭证、功能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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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1-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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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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