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9.02.016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9条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二元化的立法模式.在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下,只有"须经登记"的抵押权;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则有"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何确立"须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物权法>第199条在修正和继承其前身中非但没有趋于精致,而且失之错误.对其不足,应在说理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正.
抵押权、登记立法主义、优先受偿顺位
24
D923.2(中国法律)
作者主持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20070420061;特别资助项目200801163
2011-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1-105